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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业主委员会律师网/周滨律师网
专著《律师说法: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纠纷案例评析》
政务:大连高新区法院 2022-08-11 10:32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法篇
对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有异议,
是否可以请求撤销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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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官 说 法
案 情
原告隋某为被告某小区业主。由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公布的候选人名单中存在候选人欠交物业费的情况,原告认为这些候选人欠交物业费的做法侵害了全体业主权益,业主大会决议违反了《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31条关于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规定。同时,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筹备组针对原告提出的异议未及时告知,违反了《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23条第二款程序性规定。为了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决议。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业主撤销权纠纷是指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性权益,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撤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的纠纷。而业主的撤销权诉讼应当限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于小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选举中出现的争议,不属于民事争议。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本案中,原告隋某作为小区业主,对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资格问题提出异议,要求撤销该小区业主大会作出的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决议,系小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选举中出现的争议,而并非针对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故本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隋某的起诉。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供稿丨李思若
责任编辑丨刘归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