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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广州市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履责情况
业主评价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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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业主委员会律师网/周滨律师网
专著《律师说法: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纠纷案例评析》
(试行)
为加强平安和谐广州建设,构建共建共治共享基层社会治理格局,发挥广大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作用,推动我市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规范履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务院、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探索开展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履责情况业主评价工作,制定本指引。
一、评价对象
本市辖区范围内的物业小区,包含划分为同一物业服务区域的以住宅为主的综合性小区范围内,依法成立(换届)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全体委员集体辞职或者被依法罢免等情形的,不纳入评价范围。
二、评价周期
前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实行动态更新,一年一评价。对前后两届业主委员会不混合评价。
三、评价内容和方法
(一)评价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二百七十八、二百八十条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一节和第二节等相关规定,结合日常信访投诉和矛盾纠纷反映出的突出问题,综合考量后确定了20项广大业主可感知、好评价的指标,满分100分,详见《广州市 (物业小区名称)业主委员会履责情况业主评价表》(以下简称《业主评价表》,详见附件)。
(二)评价方法
为确保客观、公正、高效,保障小区全体业主参与评价的权利,减轻相关各方的工作量,统一采用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收集业主评价意见,个别在投票系统没有业主信息数据的小区除外。基于电子投票系统具备业主身份识别、自动统计等功能,查询、公告业主评价结果时不显示具体的房号、打分,确保业主在评价过程中不受外界干扰,避免任何组织、个人打击报复或采取其他不公正待遇。
四、工作安排
(一)业主委员会自评(每年1月前完成)
一是由属地镇街明确纳入评价范围的业主委员会,并逐个通知到位。二是由纳入评价范围的业主委员会在物业小区现场张贴、在物业小区微信群公告前一年度的履责情况、按照《业主评价表》开展自评的情况。三是业主对履责情况、自评情况提出异议的,业主委员会及时回应和说明。
(二)业主评价(每年4月底前完成)
业主关注“广州物业管理”微信公众号、绑定身份后即可评价业主委员会前一年度的履责情况。系统后台会统一向已绑定身份的业主发出参与线上评价的温馨提示,业主可查询参与人数等评价情况,业主委员会、楼长、小区志愿者可积极动员小区业主参与评价。自每年的2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评价时间合计3个月,评价结束时,系统将自动生成评价结果。
(三)公示和公布结果(每年6月底前完成)
由属地镇街在系统导出业主评价结果,在物业小区现场张贴、在物业小区微信群公示拟评价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按照公示明确的联系方式向属地镇街提出,并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属地镇街应当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理结果、反馈异议提出人。
属地镇街在物业小区现场张贴、在物业小区微信群公布评价结果。
五、评价结果和运用
(一)评价结果
参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规定,应当有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参与评价。
在参与评价的业主中去掉评分最高的10%、去掉评分最低的10%,剩下80%参评业主的平均分为业主评价的平均分。达到参评数量的,评价分数=业主评价的平均分。未达到参评数量的,评价分数=业主评价的平均分X参与的业主人数占比÷20%。
(二)结果运用
一是在物业小区公布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业主评价结果,包括总分和20个单项分,便于业主委员会有针对性的完善工作。二是相关单位结合自身的平台、渠道,公开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业主评价结果,做到信息公开、透明、真实。三是业主评价结果作为镇街选树先进典型等的重要参考;对于业主评价结果较差、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业主委员会,加大普法、培训、指导、监督力度,跟进相应的处理、处罚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指导和协助业主评价
镇街、社区居委会要指导和协助广大业主客观评价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在建立、更新业主数据库等方面提供便利。要加强宣传引导,让广大业主认识到评价的意义和价值,提高广大业主的参与度。
(二)支持和推动成立业主委员会
镇街、社区居委会要支持、培育、推动成立业主委员会,健全共建共治共享基层社会治理格局。要宣传业主委员会成立、运作的法规政策,动员业主积极参与共有事务,为物业小区的平安和谐贡献一份力量。
(三)提高业主委员会履责能力
相关单位应当做好对业主委员会的培训,指导业主委员会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培养依法依规意识,提高履责自治能力。要将物业小区治理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确保业主委员会的先进性、代表性、公益性,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四)优化物业小区治理工作
市、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要梳理、汇总、分析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履责情况业主评价的结果,掌握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履责的真实现状,总结成功小区的实践经验,找准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共性问题,共享给相关单位以出台有针对性的监管和扶持措施。
七、试行时间
本评价指引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试行三年。试行期满结合开展情况再行完善。
附件:广州市 (物业小区名称)业主委员会履责情
况业主评价表
附件
广州市 (物业小区名称)业主委员会
履责情况业主评价表
序号 |
评价指标 |
满意 |
比较 满意 |
一般 |
不满意 |
很不满意 |
极不满意 |
5分 |
4分 |
3分 |
2分 |
1分 |
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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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制定、公开、执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制度;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等小区制度中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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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开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专职工作人员的姓名、职责分工、联系方式等信息;了解、收集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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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与物业服务人沟通协商物业服务工作,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方面有成效,物业服务质量有提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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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业主委员会管理共有资金的,每季度1次公布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不管理共有资金的,本项按满分计入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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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业主委员会管理共有资金的,按规定开账户、存资金、答复异议等,没有擅自使用、挪用、侵占共有资金等违法行为 (业主委员会不管理共有资金的,本项按满分计入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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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依法依规依约交纳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以及需分摊的相关费用,每半年1次公布业主委员会委员交纳相关费用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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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没有违法建设、占用共用部位等违法行为,没有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等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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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其近亲属没有在为本物业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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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岗位补贴等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支出符合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或者管理规约约定的范围、标准;公布工作经费的预算和结算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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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没有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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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应当组织业主大会会议的及时组织召开;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选聘物业服务人、使用共有资金等,业主委员会没有擅自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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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按规定做好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公示、召开后公示和公告、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没有在、投票监票、计票过程中弄虚作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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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执行业主大会会议的合法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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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内容涉及相关业主、租户的,邀请相关代表参会;没有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作出的决定没有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并及时通告全体业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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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业主委员会没有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没有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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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加强党建引领,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为业主办实事好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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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督促业主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议事规则,调处小区矛盾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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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按规定刻制、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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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将履责期间产生的文件资料、会计资料造册、归档,妥善保管,向小区业主提供查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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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向小区业主公告业主委员会履责情况;应当审计的及时开展审计;业主反映业主委员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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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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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说明:
1.评价指标的相关内容来源于《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请广大业主关注“广州物业管理”微信公众号、绑定身份后,根据本小区业主委员会前一年度的履责情况,参照其自评分数,客观公正的予以评价。
3.评价指标共20项,合计最高100分。每1项评价指标从高到低分为6个档次,分别为:满意(5分)、比较满意(4分)、一般(3分)、不满意(2分)、很不满意(1分)、极不满意(0分),请业主从6个备选项中单选1项。
4.电子投票系统具备业主身份识别、自动统计等功能,公示、公告、查询业主评价结果时不显示具体的房号、打分,可确保广大业主在评价过程中不受外界干扰。
5.欢迎您抽出宝贵时间参与评价,相关单位将公开全市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业主评价结果,并作为政府部门监管工作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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